16 7月 2023

喪夫改嫁、寡婦守節、為妓為妾、出家為尼──元明朝的女性婚姻枷鎖

 

某些命運乖舛的婦女,她們守寡,是因為除了自殺之外,別無選擇。(首圖來源:Wikimedia

如果宗族關係提供了元、明兩代人的生活體制架構,那麼性別就是組織成這個架構的規律。性別觀念藉由安排重男輕女的社會關係,在社會加上一套階級制度。

 扼殺女嬰是一個很適當的例子:必須保持小規模的家庭會選擇殺害女嬰,而不會冒著放棄男性的風險,因為男性在未來能提供勞動力,或是傳延家族香火,當時的人認為前述兩件事都只能透過男性才能辦到,即使是在很遙遠的未來,也是一樣。

但是性別觀念也有其互補作用。[1]婦女在家族繁衍後代這個方面具有的重要性,不管從任何意義來看,都與男性相等。家庭生活的組織構成將這一點列入考量,將勞動力做了性別分配:讓男丁下田耕作,婦女留在家中編織。

不過在實際上,家庭勞動力的區分卻不同於這種規範。例如在北方,婦女被期待要投入農耕勞動,從事某些穀粒加工的工作,例如碾穀。

〈小碾圖〉:一名老婦人和一名年輕婦女正在使用石碾碾磨稻穀。圖中文字提到了四種穀類作物,並解釋道「粱粟稷黍皆用此碾」。圖畫前方顯眼處,有兩把雅致的小凳,用意在呈現她們的工作乃在家庭之內,而非農耕勞作。兩人年齡上的差距表現在左側婦女臉上的皺紋,以及右側婦女優雅的髮式,她可能是左側老婦的媳婦。圖取材自宋應星,《天工開物》,1637 年(崇禎十年)。

商業經濟的發展成長也顛覆了這種按性別區分的勞動力安排。舉例來說,當絲織品是要在市場販賣,而不是滿足家庭需求時,男人就走進室內,接手婦女的編織工作,以及原屬於她們的收入。一直到清代末年,絲織生產工業化以後,這項工作才又回到女性手中。[2]

喪夫改嫁、寡婦守節、為妓為妾、出家為尼──婚姻是女人一生的枷鎖

我們所知道關於元、明兩代婦女的情況,大多來自於她們的婚姻紀錄。婚姻在女性身上施加了一個不對稱的負擔。她們在婚後必須往來於婆家與娘家之間,而男性卻不必;她們只能侍奉一位丈夫,而男子卻可以納妾;她們要是守寡便不能改嫁,而男子卻能夠再娶續弦(如同李廣華在第一任妻子周氏死後再娶那樣)。

至少,前述這些是人們對女性的期望。就婦女守寡這件事情來說,國家為那些在丈夫死後仍然保持「貞節」的寡婦提供了一項獎勵動機,表彰她們為道德楷模。

一名女子要是在二十九歲之前就守寡,並且在年過四十九歲之後還未改嫁,就符合官方褒揚的資格,可以獲頒一道表揚她貞烈節行的橫匾。這項榮譽極具意義,也是國家授予婦女的唯一榮譽。

貞節婦女的德行係由夫家的宗族向官府提出,並申請認證,因為支持、贊助她努力取得這項高尚的成就,有助於提高整個宗族的聲譽──即便,來自宗族的支持相當不情願,而榮譽的報酬則全歸節婦所有(實際情況也通常是如此)。[3]

落成於 1882 年的黃氏節孝坊,為艋舺商家王家霖之妻黃氏的牌坊。(Source:by Chieh, via Flickr)

婦女喪夫後再嫁的情況,遠比寡婦守節普遍得多。許多婦女梅開二度,這在我們的預料之中,因為在殺害女嬰習俗下的人口,意味著男子數量要遠多於女性,而妻子在丈夫去世時仍處在適合生育年紀的可能性也很高。傳統道德反對婦女再嫁。明初哲學家曹端(1376-1447)曾經建議,如果發現寡婦疑似涉入與男子通姦情事,應該給她一把刀和一根繩索,將她關進牛棚裡,直到她自我了斷生命為止。[4]

但在實際上,寡婦守節不改嫁的情況並不常見。亡夫的家人會對還處在適合生育年齡的遺孀施加壓力,要她別再守節,而是在五年之內改嫁出去,以避免家族因為維持她的生活,而形成過於沉重的負擔,或是防止她迫於窮困,而做出玷汙貞操的事情來。[5]李廣華的墓誌銘證實了這種做法。當他的弟弟廣桓英年早逝之後,妻子李氏改嫁到謝姓人家。而在他的兒子李燁過世後,其妻陳氏也改嫁給周姓男子。

一名帶著兒子生活的寡婦,如果選擇守節,拒絕再嫁,確實有若干機會能夠如願;因為她亡夫的家族應該會想保有這一支香火血脈的興趣。當然,夫家的親戚也不會給她保證,提供她足以維持守寡生活的資源。[6]

十五世紀初年,揚州有一位名叫邱妙珍的女子,嫁給黃姓男子為妻,她在二十六歲之齡成為寡婦,撫養年幼的兒子。她選擇不再改嫁,夫家的族人並未企圖要剝奪她繼承亡夫財產的權利。

然而,她的一名小叔看上了這筆財產,於是逼迫她改嫁,好將她的財產占為己有。為了反制他,邱妙珍招集夫家的族人,設置酒案,公開奠祭亡夫,當著他們的面,她立誓絕不離棄死去的夫君。根據邱妙珍的傳略,她的節行後來在三個層面得到回報。她活到八十九歲高齡,有一個孫兒於 1484 年考中進士,之後升官出任侍郎,並為其祖母請得了通常是三品官員妻子才能獲得的「淑人」頭銜。[7]

邱妙珍是許多幸運者之一。某些命運乖舛的婦女,她們守寡,是因為除了自殺之外,別無選擇[8]

收錄在地方志裡的節婦傳略,通常記載了她們成婚時的年齡、丈夫的年齡及地位、守寡的年紀、生育子嗣的人數,以及守寡的時間長度,因為前述這些數據為申報節行之所必須。[9]根據這些資料顯示,女子成婚的年紀在十五到十九歲之間,不過大多數人皆在十七歲時出嫁。

那位曾經建議「給把刀讓關在牛棚裡的失節寡婦自盡」的曹端,認為女子到了十三或十四歲的時候,就可以考慮婚嫁。[10]女孩在只有十二歲的時候就成婚出嫁,並不是聞所未聞的事情。這個年齡絕對是適婚年齡的下限,因為在元律中,與十二歲以下女性性交,即便兩相情願,亦會被看作是觸犯強姦之罪。[11]

這些數據,與福建沿海一位地方志修纂者於 1530 年(嘉靖九年)時所作的紀錄大致相符,他注意到:女性通常被期待在十三至十九歲之間成婚出嫁,對此他解釋道,因為在十九歲後成婚,姙娠與分娩時的各種風險會大幅提高。[12]婚姻年齡同樣也有地域性的南北差異:位於南方和內陸地區的女性,大約比北方女性早一年成婚。

在明代,一名女性平均能生下四名未在嬰兒時期即告夭折的子女,不過能順利長大成人者,大多時候只有二或三人。[13]生下男丁以傳承香火的壓力很沉重,更使得女性在生產過程當中必須面臨的危及生命威脅次數增加。

李日華的日記裡反映出這個現實狀況,他於 1610 年八月二十日(萬曆三十八年七月初三)的日記中,便記載了其媳婦沈氏的死亡。沈氏懷孕後,罹患一種被李日華稱為「胎瘧」的病症,家人因此延請醫者為其診治。在服用十帖醫者開具的藥方後,病勢漸告舒緩。她突然出現陣痛,這是早產的跡象,好在生產過程順利,所以她還能起身親自觀看新生女兒的洗浴。可是,在進食少許稀粥之後,她就突然陷入昏厥。李日華聞訊,趕緊進入女眷的房中探視,但沈氏已經過世了。沈氏十六歲時嫁入李家,過世時年僅十八歲。[14]

明代李日華私人日記《味水軒日記》,記載晚明江南士人的日常生活。(Source:Wikimedia

李日華對分娩過程感到興趣,一年以後,他在日記中記錄了兩則五胞胎的案例。其中一則母親與五名胎兒都沒能保住,另外一例則母子均平安。李日華相當困惑不解,何以女子能一次懷有這麼多胎兒。「孿子不足為異,(然)累數至五,幾同犬豕,又俱見於一邑,不知何祥也?」[15]

有一條人生道路,使女性能夠免除踏入婚姻和生兒育女諸事,那就是出家為尼。這並不是一條普遍常見的人生選項,因為女性在負責傳延男性香火這件事情上,扮演重要角色,承擔巨大壓力。除此之外,儒家對於這類選擇出家為僧尼的女性有許多成見,懷疑她們在性方面放蕩混亂、敗壞倫常。

在本書上一章裡,於清遠縣曾經移文山神、諭令其禁止老虎為患的禮部尚書霍韜(1487-1540),對這項議題所採取的敵意立場尤其激憤。1537 年(嘉靖十六年),他在一封呈奏皇帝的長篇奏疏當中,聲稱南京的出家尼僧有公然敗壞風俗的情事。

「尼僧內無夫家,上無父母,下無嗣育,不亦可憫乎?名為修行,實則敗倫,自汙己身,復汙人妻女」──這指的是僧尼竟為來寺院進香的良家婦女媒介性交易,「不亦可惡乎?」嘉靖皇帝同意並批准了霍韜的奏議,將這個地區內的七十二所寺院充公,地產作為學校用地,或朝廷崇祀聖賢的祠堂使用。

僧尼年紀超過五十歲者,遣回親屬原家,或交由養濟院照顧。五十歲以下者,以三個月為期限,自行選擇婚配對象。如果期滿而還未成婚,或者無人肯娶者,就將其指配給還未娶妻的軍戶士兵。[16]

清初有一位諷刺作家寫道,佛教界人士於稍後發動反擊,扳回一城。據說,原來是霍尚書看上了一處寺院,想要將其改建作為私人宅邸,因而將這處寺院納入佛寺充公的命令之中。佛寺裡最後一位僧侶在離去前,在一面牆上題了兩句詩:「學士家移和尚寺,會元妻臥老僧房。」這招道德反擊果然奏效,霍韜羞愧之下,只得放棄他侵占寺產的圖謀。[17]

道德名目的攻擊很容易主導公眾輿論,但是正如眾人所知,財產才是真正的重點所在。佛教僧尼在能掌握地產的寺院內生活,而在這樣一個高度看重土地的經濟體制裡,他們的教團總是處在各方勢力競逐土地的威脅底下。在這起事件裡,男女性事在任何人心目中,都是關聯性最為遙遠的事情,或許只有以性作為攻擊名目的控訴者除外。

除了為人妻室或出家為尼,女性還有其他的道路可走,其中以偏房妾室和娼妓最值得注意。社會對前述二者的需求都很高,而且隨著經濟商業化和財富累積至足以負擔前述的程度,這類需求只會有增無減。

納妾是一夫多妻制下的合法形式,納妾的富有男性,大多數都是因為遲遲無法生出能繼承事業的子嗣。這是一件要價不菲的昂貴事情,而且很容易造成家庭內部的動盪失和,因為正室(丈夫可因「無法生育子嗣」為由休妻)不但會擔憂失去關愛,更害怕喪失地位,以及隨著地位喪失而失去的財產繼承權利。[18]

在婚姻中擁有多名伴侶的念頭,是一種男性的普遍綺想,這在晚明小說文學當中俯拾即是,其中最有名的,就是詳述一位北方富商放浪生活的情色小說《金瓶梅》。[19]

《金瓶梅》是中國史上第一部文人獨立創作的長篇白話世情章回小說,詳細描述了古代市井平民的生活和社會現實。(Source:Wikimedia

尋花問柳、流連於風月場所的男子,出身來自社會光譜的兩個極端,背景差異更大,特別是最窮苦與最富有的人都包含其中。經濟地位最低的男子,對於籌備給新嫁娘家中的聘禮、婚後自立門戶所需的財產這兩件事上,向來就沒有任何指望。在每個城鎮都有的花街柳巷裡,找個妓女風流一度,是他們唯一能得到性滿足的來源。

最有錢的那些人,出入於不同的圈子,那是由高級酒樓和技藝熟練歌女組成的風月場所,當中或許有某些人提供性服務,而有些人則可能賣笑不賣身。對於身在這煙花世界裡工作的女性來說,這可能是個骯髒下流的地方,不過當中也有些女子,明明可以選擇回返她們出生的家庭,卻情願留在這風月歡場之中。[20]

也有若干著名例子(不過數量比起來要少得多),歌妓受過很高的教育,文化教養良好,是以贏得眾人仰慕,讓大批江南士子為之傾倒。如果有錢人納妾,其目的充滿了情欲,那麼高檔的風月娛樂就被浪漫化,成為兩情相悅的才子佳人傳說了。[21]這種念頭非常好,可惜能實現者很少。

重男輕女的後遺症:男子必須一妻多夫或男男結婚,否則將永遠單身

對於男子而言,明代世界又是另一番全然不同的天地。男性的優勢,透過禮儀和「男高於女」的社會優越性,貫徹到現實層面之中。但是,這類習俗傳統上的優勢,同時也是男性優越地位容易受到傷害的薄弱環節,因為如此一來,家庭就被迫以各種特殊的方式來進行建構。

首先,每個家庭必須要有一個兒子。要是沒有兒子,父母和父親的祖先將來就無人祭祀,因為只有男性後嗣才能供奉祖先。每個社會都會設想各種因應其規範的變通辦法,中國社會同樣也設計出克服這個問題的方式。

宗族可以安排堂兄弟輩中有兒子者過繼給沒有兒子者當後嗣;或是讓女兒的夫婿入贅到家裡來,這種做法稱為招贅婚姻;又或者,一個膝下無子的男性,如果他是一位虔誠的佛教徒,便可以將祖宗與自己將來的牌位供進一所佛寺,由該寺永久供奉、祭祀。

男性優勢這項習俗最沉重的負擔,就落在那些年輕女孩的身上。一個家庭在遭逢災荒浩劫或是財政困難時,被迫要縮小人口規模,但是同時卻還是必須得確保家族的香火能傳延下去,這時候就只好犧牲家裡的女孩子,要不是將她們賣掉,就是殺害她們。殺害女嬰在明律當中是要受懲罰的行為,但這並不足以嚇阻此種風俗,況且大多數的縣官對此都睜隻眼閉隻眼。

《墮胎產亡嚴寒大暑孤魂眾》局部,可以看到繪畫主題是正在生產的婦人,

我們可以從人口數字猜測這種風俗的盛行情況,這些數字說明殺女嬰的風氣很盛。無論這些數字是否為捏造、是多麼不可靠,它們都一致的指出性別失衡的現象:每一百名男性與女性的比例,由開始時的大約一百比九十,下降一百比五十,甚至更低。[22]這樣的性別失衡,有部分是統計數據上的幻象,但是本來在正常人口裡應該存在的大量女性正在消失當中,卻是事實。

以產後扼殺女嬰來控制人口,所立刻付出的代價,必須要從女性的死亡來衡量,而對於男性而言,這樣的做法還有一種日後才會出現的代價,那就是男性的被迫單身。沒有足夠的女性可堪婚配。這種情況導致某些別出心裁的安排。其中一種,就是被人類學者稱之為兄弟間一妻多夫的做法:同胞兄弟數人共同娶一名女子為妻。

在浙江沿海,有一個俗名為「手巾嶴」的村莊,就以此種做法而惡名遠播。本村之所以得到如此外號,是因為其地方風俗的緣故。當兄弟裡其中一人想與他們共同的老婆同室而睡時,就將他的手巾懸掛在她的房門,提醒其他的兄弟別貿然闖進來。窮苦人家的婦女據說頗喜歡這樣的安排,因為比起只嫁給單一收入的丈夫,如此做法更能使她在經濟上獲得保障。

有人宣稱這是日本人引進的習俗。這樣的指控,很可能不過只是將不合正軌的做法推到外國人身上罷了;但這種情形也可能與村民出海的高危險有關,也因此可能與日本船員有關係。1491 年(弘治四年),這項習俗因為官府援引《大明律》第三百九十二條,姦淫兄弟之妻視為亂倫罪的規定,而遭到禁止。[23]

「手巾嶴」多夫共事一妻的情況或許受到禁止,但是人們設計出其他的安排,對於那些無法成親的男性提供性方面的滿足。在福建和廣東的部分地區,另有一種較不普遍的做法,是男人之間結成婚姻關係。

「男」字的標準寫法,是上為「田」,下為「力」。對於那些和男子通婚的男性而言,這個字下方的「力」字,就被換成了「女」字。同樣的,這種做法也與出海航行有關連,因為那些長期無法接觸女性的男子,只好相互尋求性滿足,不過女性人數稀少這項因素,也必定在這種形式的婚姻關係裡,扮演了若干的角色。[24]

大多數結成異性婚姻的男子,傾向和比他們年長的女性成婚;妻子的年齡最多可長丈夫五歲。[25]這種娶比自己年長的女子為妻的做法,大致上集中在北方。1530 年,一名福建文人認為,男子的適婚年齡,在十五歲到二十四歲之間,這要比女性的適婚年齡範圍寬廣得多。[26]

不過,這種做法可能也是女性人數短少所引來的另一種效應。競爭的人數,加上贈與新娘家聘禮的義務,推遲了男性進入婚姻的時間。對於某些人而言,這一延遲,就成了永遠單身。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有多少男子終身未婚,因為未婚者在記載當中遠不及那些有家室者多,不過他們在全部男性人口裡,最高可能占百分之二十之多。

農民傅本一家展現出元、明兩代婚姻形態的很多典型特色,同時也有少數例外。

傅本是個單純的農民,要不是談遷在他的筆記著作《棗林雜俎》當中,保留了傅家於 1398 年登錄的黃冊資料,我們今天對於他就將是一無所知。[27]

傅本一家人耕作、生活的地方,位於黃河流域、河南省中部,他於黃冊上註冊入籍的日期,離全家才搬到這裡的時間還沒有太久。根據黃冊紀錄,傅家地產有瓦屋三間,南北山地兩百畝。

1398 年時,這戶人家裡有三代人共同生活。最年長的第一代是傅本(五十一歲)和他的妻子(四十一歲)。第二代包括他們的兒子醜兒(十九歲)與媳婦(姓名不詳,二十二歲),以及兩個還未出嫁的女兒:荊雙(十二歲)與昭德(八歲)。醜兒與他的妻子已經為傅家的第三代帶來了第一位成員:一個小男孩,不過由於年紀太小,還未正式起名。登記在戶口冊上的,是他的乳名:小棒槌。

在名冊上,小棒槌被登記為次男,這表示醜兒的長子已經夭折了。在傅本這一代,我們可以看見他延後了結婚的時間,或許這是因為貧窮,可能是由於明朝初年的各種困難情形,也可能是因為在元、明政權轉移之際,他投身行伍,成為一名士兵的關係。

到了下一代,醜兒與他的妻子都是在不到二十歲的年齡就已成親。傅本的年紀比妻子大上十歲,而醜兒卻比自己的老婆小三歲,而且在十九歲的時候,已經當上兩個兒子的爹。最後,傅家還有兩個女兒。荊雙只有十二歲,還不到嫁人的年紀,而昭德還比姊姊小四歲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傅家在生出一個兒子之後,還想辦法養活了兩個女兒,沒有犧牲她們任何一個。在這個家庭裡,小棒槌是最受重視的成員。他會看到傅家往第四代邁進,而且在其他三代人全都離開世間時,還能夠確保傅家的香火繼續綿延下去。

隨著這些職責而來的,是男性維持家庭生計的義務,這項義務不僅是在禮儀方面,也包括經濟方面。元、明時期壓在男性肩頭的沉重負擔,是努力生產出足夠維持家人生活的糧食與財富。傅本就靠著積攢了兩百畝(十二點五公頃)的土地以盡到他養家活口的職責。這片土地顯然相當有規模,但是被登記為山地,在財政分類上,算是產值最低的耕地;由此可知,傅本不是個富裕的人。

不過,這片土地仍然足夠讓他和醜兒支撐這個七口之家。對醜兒和小棒槌來說,在他們各自成為這個家的戶長之時,如何想辦法為家裡增添財富,就將是他們的職責了。


本文摘自麥田出版《掙扎的帝國:氣候、經濟、社會與探源南海的元明史》










卜正民主編哈佛大學《帝制中國歷史》叢書,其中親自執筆的《掙扎的帝國》可說是他最重要的元明研究著作。從氣候遽變的觀點出發,探討元明帝國的發展與興衰。
《掙扎的帝國》探索中國在這兩次戲劇性的外族入侵之間,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,並以此為背景,呈現出中國第一個連貫的生態歷史。卜正民此番探討中國專制、社會複雜性和商業化,並特別關注中國朝代的成立和南海經濟,是繼《維梅爾的帽子》之後,另一扛鼎力作。

[1]  Bray, Technology and Gender, 175-181.


[2]  關於這種以性別區分勞動力的說明與圖解,參見Sung Ying-hsing(宋應星), Chinese Technology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, 46, 101.


[3]  Farmer, Zhu Yuanzhang and Early Ming Legislation, 161; Birge, “Women and Confucianism from Song to Ming.”


[4]  曹端,〈家規集略〉,收於氏著,《月川先生集》,轉引自多賀秋五郎,《中國宗譜の研究》,頁168。


[5]  《河間府志》,卷七,頁4b。


[6]  Dardess, A Ming Society, 97, 122-123.


[7]  《揚州府志》,卷三十四,頁11b。

 

[8]  例如,《漢陽府志》,卷八,頁5b。


[9]  下面的這番論述取材自九種地方志裡收錄的節婦傳略,分別是:《保定府志》、《大名府志》、《鳳翔府志》、《阜寧府志》、《廉州府志》、《南昌府志》、《欽州府志》、《瓊州府志》以及《兗州府志》。在這些記載中原先以中國算法標明的歲數(農曆算法,甫出生即為一歲),都已換算成西方歲數算法。


[10] 多賀秋五郎,《中國宗譜の研究》,頁 169。


[11] Frank, “Women under the Dynasties of Conquest,” 41.明律延續元代律法的這項年齡下限,見Jiang, The Great Ming Code, 214.


[12] 《惠安縣志》,卷九,頁 6b-7a。


[13] Dardess, A Ming Society, 81,運用江西省的統計資料;劉翠溶,《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》,頁 97。


[14] 李日華,《味水軒日記》,頁 113。關於明代的產科理論與婦女醫藥情形,見Furth, A Flourish Yin, chs. 4-5.


[15] 李日華,《味水軒日記》,頁 173。


[16] Chaoying Fang, “Huo T’ao,” in Goodrich and Fang, Dictionary of Ming Biography, 681.譯按:原文據《霍文敏公全集》,卷四上〈正風俗疏〉回譯。


[17] 趙吉士,《寄園寄所寄》,卷一,頁 30。


[18] 離婚的威脅,可參考陸容,《菽園雜記》,頁 47-48 當中的一則故事作為例證。


[19] 這部小說在最近已由漢學家芮效衛(David Roy)翻譯為英文。


[20] 沈德符在《萬曆野獲編》當中說了一個情節曲折糾結的故事:弘治朝,有個名叫滿倉兒的女子,被其父賣至樂戶為妓。在她父親死後,母親和兄長找到了她的下落,並試圖要替滿倉兒贖身,可是她卻拒絕了。這則故事以送禮和行賄開場,而以弘治皇帝親自下令收押滿倉兒,發送宮中浣衣局為奴作為結尾。參見氏著,《萬曆野獲編》,頁 459-460。


[21] Chang, The Late Ming Poet Chen Tzu-lung.


[22] Brook, The Confusions of Pleasure, 97-99.


[23] 陸容,《菽園雜記》,頁 141-142;Jiang, The Great Ming Code, 215.


[24] 沈德符,《萬曆野獲編》,頁 902;謝肇淛,《五雜俎》,卷八,頁 4b;Szonyi, “The Cult of Hu Tianbao.”


[25] 劉翠溶,《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》,頁 53-55。


[26] 《惠安縣志》,卷九,頁 6b。


[27] 談遷,《棗林雜俎》,頁5;中國算法的虛「歲」已經轉換為西方算法的年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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